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一起环境污染案件。6名被告人将13吨含油废水直接排入长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查明,重庆新兴齿轮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会产生大量废矿物油、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排放。去年11月,由于新厂搬迁,公司不得不在污水处理站处理52.54吨含油废水。得知消息后,长期在机械厂和废品回收企业之间提供中介服务的刘找到了新兴公司的物流总监婷,主动承担了含油废水的处理工作,并承诺事后给婷好处。随后,刘安排司机姜自行处理废水。
同年11月26日晚,陈某河邀请邹某等3名司机将上述52.54吨含油废水转运至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一废弃宿舍附近。27日凌晨,4人用机动泵将含油废水抽出,倒入废弃化粪池。截至凌晨5点,共倾倒含油废水13吨。由于化粪池与长江相连,大量深色油渍漂浮在江面上。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当场抓获4人。经鉴定,倾倒的含油废水属于HWO9危险废物,事故现场下游2.5公里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
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处置,新兴公司支付了应急措施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9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等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刘、亭无证将危险废物交河处置,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依法应作为环境污染共同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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